内资公司及分公司注销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1份;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根据注销的原因提交原件1份;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原件1份;
5、经确认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原件1份;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原件1份;
7、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原件1份;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