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清算组负责人亲自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的文件(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公章);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可由我局通过市资源平台获取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文件;否则需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5、若是设有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还需要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要验原件);
6、清算报告(原件1份)(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或确认);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8、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从公告之日起45日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9、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情况需要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缴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公章遗失登报声明(原件1份);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