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停止企业,并且进行财产清算的决议或决定,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代表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
二、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决定以及清算申请报告书,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递送申请文件。主管政府机关已经批准申请的,需要出具批复文件证明,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之日;
三、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执行截至清算开始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文件;
四、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多次(至少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从清算委员会成立日算起10日之内刊登。企业债权人应当从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事项;
五、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六、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七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和《财产分配表》及《清算事项说明》各类文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之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并且出具审计报告;
八、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和审计报告文件以及注销申请表的文件,去税务局申请税务(国、地税)的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最终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九、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十、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十一、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十二、《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