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人向区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2、区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区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3、现场检查。
4、区局审批。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区局审批大厅发放许可证。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