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旅行社营业许可证的申报要求
1、场地要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指拥有相对稳定性及足够的营业用房。
2、设施要求: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指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设备。设立国际旅行社还应包括业务用汽车等。
3、人员要求:有经过培训并持有省以上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持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人员,其中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有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3名,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有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1人。
4、资金要求:有符合《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和质量保证金。
5、文件要求:(1)申请书。其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3)旅行社章程(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证书(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程序:
1、申办单位向拟设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有关申报材料。
2、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发给《上海市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可在上海旅游政务网下载)。
3、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设立该旅行社的应出具书面批复,并由上海市旅游局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所属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5、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