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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方法介绍

发布时间:2024-03-19        浏览次数:12        返回列表
前言:一、办理要求1. 申请人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2. 申请人必须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合法经营场所,
上海静安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方法介绍

一、办理要求

1. 申请人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 申请人必须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合法经营场所,符合安全、卫生、技术条件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相关规定。

3. 申请人必须具有提供与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和经费。

4. 申请人必须有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或资格的。

5. 申请人必须有符合本行业规定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表(可在当地政府网站上下载)。

2.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工商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证明文件。

3. 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 申请人的场所证明(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5. 申请人的人员及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6. 企业章程和财务状况报告。

7. 申请人制定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

8. 相关接收电视信号、传输、发射等设备的购买发票、设备备案证明。

9. 记者证、电视剧编剧、导演、摄影、音乐等专业人士相关证书或资格。

三、办理流程

1. 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 预审材料 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领取申请费用。

3. 现场核查 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确认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是否具备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条件。

4. 审批 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后,申请人须缴纳许可证费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对申请人进行公示、听证等程序,终作出是否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四、专业知识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企业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管理。

2.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在本行业具有规模性、示范性,成绩显著的单位会得到更多的优惠。

3. 受让和转让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必须征得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将被视为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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